女子安徽旅游时摔伤头部,转往上海治疗当日死亡,家属诉转运车辆赔偿被驳回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2023年3月,王女士在黄山市某景点游览过程中,突然昏倒致头部外伤意识不清,当日王女士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治疗,住院18天后,病情未见好转并持续加重,王女士家属打算转院治疗。2023年4月13日,王女士家属联系到驾驶员孙师傅,双方约定好转运费用后,孙师傅驾驶救护车将王女士转运至上海某脑科医院。然而,到达当日王女士不幸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孙师傅驾驶的救护车挂靠在淮北某护送公司名下,事后王女士家属与该护送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女士受伤后病情较重,情况危急,为得到更好地救治而转院。经其家属联系,驾驶员孙师傅完成了转运任务,履行了双方约定。原告以侵权为由请求救护车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的死亡结果与淮北某护送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原告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案件中,在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1)行为人行为违法,即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2)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有损害结果。(3)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
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提起侵权之诉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女士旅游过程中不幸去世,其家庭境遇确令人同情,但是请求赔偿的相对方是否构成侵权,则需法律上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李清河 李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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