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以母亲名义持有100万元市值股票,一街道办主任受到党内警告
9月23日,重庆市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公众号“风正巴渝”通报了一起某街道办主任因瞒报以母亲名义持有100万元市值股票等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案例。
报道截图(图源:风正巴渝)
据通报,2024年3月,某区纪委监委在初步核实该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程某某有关问题线索时,敏锐地发现其可能存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遂商请组织部门协助开展调查。经核实认定,程某某以其母亲名义持有100万元市值股票的情况,属于隐瞒不报。
核查人员问道:“在2024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你为何未报告以你母亲名义开设账户并持有股票的情况?”
“我母亲炒股属于她的个人行为,我向母亲转账合理合法,我认为不需要报告。”程某某对此不以为然。
当调查人员强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明确要求,需要填报的股票包含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的股票时,程某某搪塞称“自己可能没看清楚要求”。
调查人员追问:“那为何你不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股票账户,而用你母亲的账户交易股票?”
“我平时工作较忙,她去办理相关手续方便一点……”程某某变得吞吞吐吐。
据介绍,2023年6月,程某某在担任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在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填报了其购买的1套面积为112平方米的房产,经组织部门核查,该房产实际面积为122平方米。
2024年6月,程某某因违反组织纪律,且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若发生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规定明确了漏报、隐瞒不报行为的认定原则:一般认定“少报告”为漏报,其中,少报告房产面积合计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或者少报告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属于漏报行为情节较重。“未报告”为隐瞒不报,包括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重大疾病情况等7类“家事”,以及房产、经商办企业等3类“家产”情况。
本案中,2023年,程某某因对政策理解有误少报告10平方米房产面积,主观为过失,被认定为漏报情节较轻,故不构成违纪。但2024年,程某某未报告以其母亲名义持有股票,市值100万元人民币,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且在组织与其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构成违纪。
近年来,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被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的领导干部屡见不鲜。
安徽纪检监察网2017年曾通报,该省一国企副总因工作失职,且漏报其兼任下属2家企业职务,瞒报其配偶名下市值达30多万元的股票情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职处理。
极目新闻综合风正巴渝、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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