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收到警示函,或还因信披问题遭股民索赔
雷助吧出品 文|吴墨 编|深海
2024年8月30日,鸿博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鸿博股份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黎小林、杨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1》”)和《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倪辉、黎红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
《决定书1》显示,经查,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2月为鸿博股份控股股东。2023年4月,黎小林、杨凯分别通过受让寓泰控股、辉熠贸易94.23%、100%股权,成为鸿博股份新增实际控制人。黎小林、杨凯承诺在未来十八个月内,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不减持鸿博股份股票。
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鸿博股份股票被强制平仓、司法扣划合计减持10803.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8%,其中,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因司法扣划合计减持10553.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不晚于2023年8月14日知悉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但未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寓泰控股、辉熠贸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黎小林、杨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承诺指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寓泰控股、辉熠贸易、黎小林、杨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寓泰控股、辉熠贸易、黎小林、杨凯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决定书2》显示,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在2020年12月至2024年2月为鸿博股份控股股东。2023年4月,黎小林、杨凯分别通过受让寓泰控股、辉熠贸易94.23%、100%股权,成为鸿博股份新增实际控制人。
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有的鸿博股份股票因司法扣划合计减持10553.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8%。鸿博股份不晚于2023年8月21日知悉寓泰控股、辉熠贸易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过户风险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鸿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倪辉、总经理黎红雷、董事会秘书王彬彬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倪辉、黎红雷、王彬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4月12日,鸿博股份发布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业绩预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修正后,报告期内鸿博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由3740万元–5610万元变更为亏损5000万元–5800万元。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表示,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业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会误导投资者决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凡是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鸿博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进行免费报名,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鸿博股份参与招投标项目568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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