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家中踹了妻子一脚,被罚款200元

12月15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在镜湖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记者注意到,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系夫妻关系。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4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在位于伊顿津桥小区家中,和妻子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时,违法行为人踹了刘某一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程某某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为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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