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泰12岁女孩感染HPV事件中,当事人都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吴馥梅

12月16日下午,山东省新泰市联合调查组通过新泰市官网发布通报称,关于网传一女孩被性侵一事,新泰市第一时间成立由公安、卫健、妇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经查,该女孩于2024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17岁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发生性关系。目前,已对李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开展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已安排专家对女孩进行医治,同步开展关爱帮扶、心理疏导等工作。

官方情况通报 图源:当地政府官网

该事件最早发酵于网络,一名医生在网络上发帖称,其诊治的一名12岁女童感染HPV(人乳头瘤病毒),并发现其有性生活史,随后此事受到全网关注。也正由此,有了上述通报。由于受关注极高,网友们纷纷发问:在这一事件中,17岁男孩李某某需要承担什么责任?12岁女孩是否自愿进行性行为是否会影响李某某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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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事件的法律关键点在女孩是否年满14周岁。若女孩未满14周岁,无论是否自愿,李某某行为都涉嫌强奸罪;若已满14周岁,需要证明李某采用强迫、诱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才可以构成强奸罪。”李肖峰还表示,事件中的17岁男孩李某某也是未成年,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会被从宽处理,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但这只是罪轻的因素,不会成为无罪的考虑范畴。”

此前有网友爆料称,涉事女孩6月份就到山东健康集团新汶中心医院治疗过阴道炎,但没有医生报警,12月再次到医院治疗盆腔炎,且HPV(人乳头瘤病毒)阳性。可即便如此,依然没有医生报警。有网友质疑,涉事医院和医生涉嫌违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那么,相关涉事医院是否违法?

对此,李肖峰认为,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报告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举报,“涉事医院未执行该制度,未依据该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显然是违法的。”

早在2020年5月7日,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提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确认强制报告制度,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法律,这一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重要防范和打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涉事医院或将面临行政方面处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对医院罚款责令改正等,直接责任人会警告记过降级等。”李肖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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