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外嫁女”起诉村组索要征地补偿款,法院一审判决村组支付2.3万元
12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外嫁女”起诉村民小组索要征地补偿款案件。法院一审判决,村民小组向王女士支付征地补偿款2.3万元。
今年50岁的王女士,家住云南省祥云县,系罗家村二组村民。1993年,王女士与毛栗坡村的村民熊先生登记结婚,并将其户口迁至毛栗坡村。1999年11月,王女士与熊先生离婚。
王女士称,2001年,因离婚将户口重新迁回罗家村,并长期在罗家村居住生活,还取得了罗家村分配的承包土地,相关部门还向他发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明等文件。2017年、2021年、2022年,罗家村二组的集体土地被有关部门征收,村组按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2017年,她分到了3500元土地补偿款。但是,2021年分配的15000元及2022年分配的8000元,罗家村二组以她结婚系出嫁为由未给她分配。
罗家村二组辩称,对王女士出生于罗家村二组的事实没有意见,但王女士结婚后离开罗家村二组生活,因此在历次土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将王女士列为出嫁女未进行分配。罗家村二组认为,依据村民小组所制定的分配方案,王女士不属于可分配人员范围。
因没有拿到土地补偿款,王女士向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罗家村二组支付土地补偿款2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王女士将其户口迁回罗家村二组,毛栗坡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王女士离婚迁出毛栗坡村后不再享受该村的任何福利。
法院还查明,2019年4月,祥云县人民政府向王某甲户(系王女士的侄女)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自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承包地确权总面积3.24亩,承包地块总数5块,承包方家庭成员包含王女士。2021年9月,祥云县祥城镇罗家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向王某乙(系王女士的大哥)户颁发了祥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股权证上载明王女士系其中的家庭成员,持有股数为1。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罗家村二组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请求罗家村二组支付案涉土地补偿款合计23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12月5日,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家村二组支付原告王女士案涉征地补偿款23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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