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抽血逃跑!程某判了!

醉酒驾车被民警查获

竟在提取血液样本前逃跑

以为这样就能逃避法律追究

实际上

依据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

照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

庐江县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9月22日22时许

被告人程某饮酒后

驾驶小型轿车

由某酒店开往家中

23日凌晨0时许

程某又驾驶该车

由家中前往酒店寻找手机

寻回手机后又驾车返回家中

在返回路上

程某驾车撞入路边商铺

造成车辆前部

以及路边商铺卷帘门、

商铺内物品

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

发现程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测

结果为112mg/100ml

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民警遂依法将程某

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抽血前程某竟在医院检验科

与民警争辩时趁机脱逃

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程某归案后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自愿认罪认罚

并赔偿交通事故

受害方经济损失

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程某经

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显示血液酒精含量

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

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

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被告人程某的行为

构成危险驾驶罪

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警方提醒

酒后驾车成本高,因小失大不可取,民警检查要配合,侥幸心理要不得。逃避、阻碍或暴力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但会从重处罚,还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等其他犯罪。

来源 | 庐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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