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老人走失三天后死在雪地中,保险公司认为不属意外拒赔,法院判了
今年年初,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一名老人从家里出走三天后,被发现死在雪地中,当地卫生院出具证明称老人是被冻死的,此前家人曾在当地人保公司为他买了一份家庭成员意外险,因此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8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这并不是意外,予以拒绝,老人家人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在案的种种证据,老人被冻死的可能性是很高的,符合理赔的条款,判决保险公司履约。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保险公司认为,老人虽然被发现死在雪地中,但无法证明他是被冻死的,“一个正常人不可能在户外被活活冻死”,“要么故意走失,要么就患有疾病意识不清走失。”
10月29日,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日前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走失后被发现死在雪地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保险金遭拒
死者许某山是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的一名老人。
2024年2月18日18时许,老人的儿子向平罗县公安局报案,称其父亲许某山于当日17时发现从家中离开不知去向,请求帮助寻找。
2024年2月21日12时许,当地公安机关、蓝天救援队及家属搜寻时,在平罗县第三排水沟北侧废旧厂房围墙下的一个石头堆凹槽处发现许某山,当时老人被积雪掩盖,人已死亡。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许某山死亡排除刑事案件。2024年2月29日,平罗县高庄乡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许某山死亡原因为“冻死”。
在此之前,老人的儿媳曾经给老人买过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3月1日0时起至2024年2月29日24时止。
这份《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中约定:意外身故、伤残给付,每户家庭保险金额80000元,家庭保险金额分配方式为共享。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条款中对于“意外伤害”也做了解释: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老人的家人因此找到当地的人保公司,要求进行理赔,但该保险公司认为,老人的死并不是意外,拒绝进行理赔,后老人的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老人虽然死在雪地中,但无法证明属于意外
此案一审在平罗县人民法院进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山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致死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官分析称,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许某山的死亡经公安侦查排除刑事案件,结合许某山的死亡地点,以及被发现时为天气寒冷的冬季且人被积雪覆盖等环境状况,能够认定许某山被冻死是高度可能的大概率事件,保险公司认为许某山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致死,其应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例外情形负有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许某山的死亡符合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山的死亡符合保险条款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因案涉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许某山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许某山的儿子作为被保险人许某山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故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老人虽然死在雪地中,但无法证明他是冻死的,也就是说无法证明他的死属于意外。
保险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将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判决错误。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死者许某山的死因不明,并非“冻死”。庭审中原告出示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出警经过,仅能证实死者许某山的死亡被排除他杀以及当时发现死者已经死亡的情况。卫生院根据死者被发现时死亡的环境,以及当日下雪,尸体被积雪覆盖就作出“冻死”的推断,主要是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而出具。该两份证据无法证实死者许某山的真实死因。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如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而本案中死者许某山并未进行尸检,且现已无法查证,死因不明。
死者家属主张死者许某山的死亡属于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其应当承担证明许某山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在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许某山的死亡原因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从死者许某山整个死亡情况来看,其于2024年2月18日18时许走失至2024年2月21日12时许被发现死亡,死者要么故意走失,要么就患有疾病意识不清走失。
“对于一个正常有家有室的人来说,如何能在冬季、在户外被活生生冻死。明显冻死不可能是死者的死因,从死者的年纪以及被发现死亡的地点来看,死者在排除自杀的情况下极有可能系因疾病导致死亡,死亡后尸体被积雪覆盖。”保险公司一方称,无论是故意自杀还是患有疾病所致均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理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保险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死者其他死亡原因,维持原判
10月29日,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日前石嘴山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进行了宣判。
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仍然为许某山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致死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中,许某山的死亡经公安侦查排除刑事案件,结合许某山的死亡地点,以及被发现时为天气寒冷的冬季且人被积雪覆盖等环境状况,一审认定许某山被冻死是高度可能的大概率事件并无不当。
保险公司对原告一审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原因为冻死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死者因其他原因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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