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华英罪有应得 那些收买者呢 同谋亦需严惩

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外,杨妞花声音嘶哑地念着判决书:被告人余华英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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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妞花幼时被余华英拐卖至河北邯郸。法院审理认定,余华英共拐卖了17名儿童。这些孩子背后是无数破碎的家庭。失去孩子的家长中,有人精神失常,有人郁郁而终。被偷走的人伦关系成为永难弥合的伤口。收买儿童的人享受着“偷来的天伦”,而人贩子和收买者在家庭破碎的悲剧中实为同谋。收买者的恶行是为了坐享天伦之乐,自私地拆散他人的原生家庭,让幼童无法见到生身父母。有些人甚至将亲情和养育关系当作道德绑架的手段,更有甚者视“买”来的孩子为工具。杨妞花回忆说,小时候她的“奶奶”经常对外人说她是买来的,还让她赶紧赚钱还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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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买者的法律惩罚一直在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意味着,凡伸手必被抓。这是一个顺应民众呼声的进步。2015年之前,刑事诉讼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这一条款已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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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收买儿童入罪的规定是在当时回应社会公众强烈要求添加的。之前的案件则适用于旧刑法。杨妞花5岁时被拐,案发于1995年,且收买人已过世,因此很难再追究买方家庭的刑事责任。但那些侥幸逃过刑事责任的收买人仍欠被拐儿童及其原生家庭一个道歉,并应承担指责。无数家庭因买卖儿童支离破碎,许多父母因骨肉失散而一蹶不振。杨妞花被拐后的三年间,她的父母因悲伤过度相继离世;宋怀南的儿子被拐走15年后,他在大年初三留下遗书后跳楼自杀。无数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人贩子和收买人都是参与者,盗走他人如生命般珍重的宝物,留下一片伶俜凄楚。即使侥幸未被法律追责,收买人也应因负疚煎熬,表达真挚的歉意,并接受应有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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