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明确:这种情况可休“痛经假”!云南新规11月起实施

11月1日起,《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正式实施。新规明确,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在经期可休假1至2日,无需提供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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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除了云南外,北京、上海、安徽、山西、湖北、浙江、宁夏、江西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明确了“痛经假”,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女职工在经期可以享受1至2天的带薪休假。例如,《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2009年3月8日实施以来,对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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