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取消医院用药品数限制 对病患用药影响几何?

为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多地近期再度发文强调“取消医院用药品数限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下称“新疆医保局”)近日发文称,自2月1日起,取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至此,新疆成为继上海、广东、四川、北京、河北等地之后,又一明确“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的省份。  2019年以前,国家三级医院等级评审的一项指标曾要求“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500种药品”,但2020年以后相关部门已取消了该评审指标。  目前,对医疗机构配备药品品种数限制无上位法依据。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该规定并未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做出数量上的限制。  “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有关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的相关考核规定早已被取消。然而,医院本身存在较强的‘控费’内在驱动力,同时个别省份或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或仍然坚持此前的考核惯例。”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金春林表示,近期以来,有一种社会观点认为,医院之所以不进或少进谈判药、进口药,是因为受到“用药数量限制”“药占比”等相关考核要求的钳制。但事实上,这一药品“进院”障碍已逐渐打通。实践中,由于药品加成政策的取消,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对于医院总额控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自身的药品使用动力不足。在此背景下,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申强调这一考核变化,旨在落实医院的主体责任。医院应该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确定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  亦有业界观点认为,随着监管部门对于国谈药快速落地提出的严格要求,“取消医院用药品数量限制”的政策主要利好于谈判药物。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的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新版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随后,北京、上海两地医保局相继发布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新疆医保局此次亦明确,优化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协议管理。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 “一品两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的规定依然存在,“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并不意味着医院能够任意扩大“进院”药品数量。  不过,为应对更复杂的临床需求,针对儿童用药等部分药品的医院采购政策已出现进一步“松绑”的苗头。  比如,新疆此次提出,遴选儿童用药(仅限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时,可不受“一品两规”和药品总品种数限制,进一步拓宽儿童用药范围。去年10月1日执行的《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管理指南》亦有类似表述。  此外,在金春林看来,“取消医院用药品数限制”不仅有利于三级医院优化自身药品使用结构和谈判药物等的供应保障,还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长期以来,下级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的药品采购数量和品种小于三级医院,这导致部分慢病患者、肿瘤患者无法分流至基层‘凭处方拿药’。近年来,随着医联体、医共体建设,这一问题已有所改善。但要想上下级医疗机构真正实现用药衔接,还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国家卫健委去年年底曾发文明确,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其中,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定;2025年起,乡镇卫生院用药品种与县级医院保持联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持续优化用药品种,以省为单位分类明确县(市、区)域内基层用药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化措施。  新疆医保局在前述政策文件中亦提出,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以及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为基础,遵循上下级用药衔接原则,持续开展基层药品联动,扩大基层用药种类,更好地满足患者用药需求。(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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