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40家券商接130张投行罚单!近乎3天一张 岁末两券商又“触礁”
2024年,券商投行领域罚单接连不断,堪称“投行罚单大年”。 临近岁末,已现至少130张投行罚单,较去年同期增长23.81%,逾40家券商被波及;多达136名保代被处罚,另有4名保代被暂停业务。中信建投罚单数量居首,有20张占行业近六分之一,个人与机构“双罚”现象显著。 岁末之际,申万宏源证券与五矿证券又在中泰化学财务造假事件中“触礁”。新疆证监局12月24日披露的罚单显示,两家券商双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申万宏源作为“23新化01”主承销商,五矿证券作为“23新化K1”主承销商,均在对发行人多方面核查中存在漏洞,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也不规范。 2024年投行领域的罚单数量激增,反映了监管机构对投行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通过多种监管手段和制度的完善,监管机构正努力确保投行业务的合规开展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年内130张投行罚单 易董数据统计显示,截至12月24日,今年以来,包括持续督导业务在内的投行业务罚单多达130张,较去年同期增25张,增幅为23.81%,2023年同期为105张。 投行业务被罚券商多达40家,罚单数量最多的是中信建投,有多达20张;其次是海通证券,为11张;有7张罚单的是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有6张罚单的是民生证券、华泰联合、华西证券;有5张罚单的是招商证券。 有4张罚单的是浙商证券;有3张罚单的是申万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开源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华英证券、国投证券、平安证券、中原证券;有2张罚单的是五矿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东北证券、华创证券、中泰证券、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与申万宏源证券合计来看,罚单数量多达5张。 有1张罚单的是瑞信证券(中国)、德邦证券、中银证券、申港证券、国金证券、广发证券、中山证券、东莞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恒泰长财证券、中航证券、华安证券、西南证券、东兴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券商罚单数量较多的原因与“双罚”制度有关,即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不仅处罚机构,还处罚直接责任人甚至投行高管。这种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监管的威慑力。以中信建投为例,其涉紫晶案罚单多达7张。 中证协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C(处罚处分类)显示,今年以来,已有136名保代被处罚,涉及30家券商,中信建投被罚保代最多,有22人,其他较多的还包括海通证券(15人)、中信证券(13人)、华泰联合(10人)、国信证券(10人)、东方证券(9人)、中金公司(8人)、招商证券(5人)。有4名保代被罚的是华英证券、国投证券、民生证券、一创投行。 中证协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显示,年内有4名保代被暂停业务,分别是中信证券的胡滨、杨锐彬,以及中信建投的刘能清、邱荣辉。 两家券商在同一家公司“栽跟头” 申万宏源证券与五矿证券双双被罚,与同一家公司的财务造假有关。 申万宏源证券作为中泰化学“23新化0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 五矿证券作为中泰化学“23新化K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个别财务报表科目分析核查不充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 5月17日,中泰化学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5月17日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中泰化学2022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中存在重大遗漏;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公司股票将于5月20日停牌一天,5月21日开市起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中泰化学”变更为“ST中泰”,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5月19日,中泰化学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的更正。经审查,原公告中部分内容有误,更正后对杨江红的罚款金额由500万元更正为250万元。 申万宏源证券、五矿证券的违规行为不符合相关要求,违反了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十一条规定,主承销商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持合理怀疑,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并有合理谨慎的理由确信发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主承销商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排除合理怀疑。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工作。 多种监管手段促投行业务合规开展 对于投行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违规高发情况,监管多种手段以保证行业该业务的合规开展。 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将于2024年12月30日9:00起提供服务,接受券商投行底稿目录报送、投行项目信息及人员信息报送、项目及公司负面事项报送等。此外,自律监管平台第二阶段工作将于2025年启动,确保对投行业务全方位、高效率的监管与支持。 此外,持续督导业务将要出新规。中证协已向证券公司就《证券公司保荐业务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此次《指引》的起草主要涵盖三大方面,一是制定较为健全的保荐业务持续督导执业规范,形成统一明晰的执业标准;二是针对可转债股债双性特点,明晰可转债项目的股性持续督导与债性受托管理工作要求,解决保荐人可转债持续督导执业“困惑”问题;三是形成统一的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目录,覆盖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保荐人编制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提供指引。 今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文称,今年组织对部分证券公司投行内控及廉洁从业情况开展了现场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证监会坚持“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和机构、人员“双罚”的原则,抓住公司高管等“关键少数”,根据问题的轻重,依法分类采取措施。 12月20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证监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突出惩、防、治并举,将持续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支持更多投资者拿起包括民事诉讼等在内的法律武器,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资者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律职能,更好为投资者服务;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更多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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